根据《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3〕3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条件和指标、评价工作流程、填写评价信息、提交评价材料、形式审查要求等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各板块要广泛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自主进行评价,市科技局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当月参评企业信息审核和提交,本年度最后一批企业参评提交截止日期为9月28日。申请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一旦被撤销登记编号,当年不得再次参与评价。企业可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查询入库登记情况。
2.各板块要加快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培育体系,充分发挥地方贴近企业优势,积极发动辖区内企业参与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到“应评尽评”。积极加强政策宣贯力度,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市科技局将每季度对各板块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3.各板块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评价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符合*六条*(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